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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本报记者 皮磊 近日,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《 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18年8月6日民政部发布的《 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同时废止。 公信力是 组织的生命线。2023年 12月 29日,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〉的决定》,进一步完善了 组织信息公开相关规定。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》,细化 组织信息公开要求,推动 组织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 组织及其 活动,促进 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,规范内部管理,持续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,实现高质量发展,有必要对《办法》进行修订。 据了解,《办法》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: 一是增加 组织信息公开内容。 《办法》提出,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,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,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。 此外,《办法》明确了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要求。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,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 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,及时公开分配、使用情况。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,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、分配、使用情况。 《办法》还提到,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,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国 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 项目实施情况。 二是增加进一步提升 组织透明度的规定。 《办法》规定,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, 组织应当在 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。 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 信托的,应当自 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全国 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信托名称、受托人名称、委托金额等情况。 三是明确 组织信息公开具体要求。 《办法》明确, 组织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、方式等具体要求。明确 组织主要捐赠人、重大 项目的范围。鼓励 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《办法》规定以外的信息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