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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,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《黑龙江省城乡社区 基金设立运行指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,从社区 基金的设立方式、责任主体、筹集与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,指导 组织规范设立运行城乡社区 基金。 《指引》明确,社区 基金是指由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自愿发起,依托 组织尤其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设立运行,用于支持本辖区公益 事业发展的专项 基金。 社区 基金原则上由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自愿发起,依托本地 组织设立,优先选择本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。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与 组织通过签订协议,确定基金设立的名称、基金来源、基金用于支持的 项目、各方权利责任、终止条件和剩余 财产处理方式等事项。鼓励发起社区 基金的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村(居)民委员会为社区 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资源等。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,《指引》提出,社区 基金设立后,应围绕基金资助项目、资金募集及使用、项目执行和监管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,以便全流程遵守执行。 《指引》明确了社区 基金的责任主体。一是 组织, 组织对所设立的社区 基金承担管理主体责任,对社区 基金进行专项统一管理、独立核算,确保社区 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本 组织账户。 二是社区 基金管理委员会。《指引》规定,乡镇(街道)或村(社区)应当根据需要同步成立社区 基金管理委员会。基金管委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。成员可由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、社会组织、爱心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乡镇(街道)社工站、捐赠人、物业服务人和当地居民代表等结合实际推荐产生。其中,推选主任一名,原则上可由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村(居)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或指定具备相应综合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,主持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。《指引》明确,筹集社区 基金包括以下方式: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自筹的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;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为社区 基金公开募捐的 资金;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等自愿捐赠的资金; 组织配捐资金;其他合法收入。《指引》规定, 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,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。 在财务管理方面,《指引》提出,社区 基金应充分高效运用 资金,使用捐赠财产和列支管理成本,专款专用。社区 基金年度支出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,原则上不低于本年收入的70%。捐赠协议未约定的,管理成本最多不超过社区 基金当年总支出金额的10%。 关于社区 基金终止和剩余 财产处理,《指引》明确, 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 基金进行清理,对长期不开展活动、管理不善、 初心效果不佳的要及时督促整改,必要时协商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予以终止。 社区 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,须由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村(居)民委员会向 组织提出书面终止申请,经 组织同意后予以终止。终止后 财产有剩余的,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;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, 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 项目,并向社会公开。 |